判决书大公开:郭台铭并非遭恐吓受害

2007-04-21 10:41:05 来源: 网易娱乐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高院最后认定,当时是郭台铭为了要“终止两人不正常关系”,所以承诺要给陈崇美500万台币,高院最后认定这些钱本来就是郭自己承诺要给的,并非遭恐吓受害,因此改依比恐吓罪还轻的强制罪判刑。

徐靖崴与陈崇美当年遭郭台铭控告恐吓取财,根据当年高院的判决书内容,郭台铭与陈崇美确有同居事实,而不是“一夜情”、“仙人跳”。法官甚至还也认定,郭台铭为了终止和陈崇美的不正常关系,自愿承诺给陈女分手费,因此仅以强制罪轻判徐、陈两人3月、4月有期徒刑,并可易科罚金。

郭台铭遭拍性爱影带

台湾高等法院这份判决书,字号是84年度上诉字第981号,判决日期是1995年10月3日。判决指出,郭台铭与陈崇美是在1988年间认识,当时陈崇美任职太平洋证券公司承销部,负责辅导公司股票上市业务,郭台铭在妻子林淑如赴美之际,让陈崇美搬进位于台北市徐州路住处同居。

女拒分手拍性爱影带

直到1992年间,陈崇美得知郭台铭有意分手,于是找上某征信社到她位于台北市万华青年路上的住宅卧室装设隐密型录影器材,同年11月,已搬回家的陈崇美邀约郭台铭前往她住处,两人在她卧室做爱,郭的裸照以及两人性爱过程全遭拍录。

陈当年告诉法官说,她原打算将裸照与性爱录影带留下备用,后来双方多次讨论分手后,郭台铭原承诺给付陈5%的鸿海股权,后来变成只愿意给500万台币,而且在汇款300万台币后就不再给钱。

检方认定,陈崇美在征信业者徐靖崴建议下,趁1993年10月郭打算参选台湾区模具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选举之际,将其裸照、性爱录影带以及公会职员通讯录,一并寄到郭家及郭的弟弟郭台强住处,涉嫌逼迫郭台铭选举前出面解决。

同年10月14日,郭台铭与陈崇美相约在台北市敦化北路的御书园餐厅见面,郭携带100万台币现金到现场并事先报警,警察当场以恐吓取财罪嫌带走陈,并至她位于万华住处搜索,查扣郭台铭裸照两张及两人性爱录影带一卷,事后在警局制作笔录时,郭台铭又自行拿出4张自己的裸照,声称是陈寄给他的。

“想开些找个好归宿”

高院认为郭台铭声称遭恐吓2000万台币,但始终没有提出证据,反而是陈崇美提出的电话录音带显示,郭曾劝陈“想开一些,找个好归宿,会给陈一笔钱。”郭同时还建议陈找一间500万台币左右的房屋,而郭说自己要两年时间来凑出这笔钱。高院审理认为,如果郭是恐吓取财的被害人,为何在电话中对此只字未提裸照、录影带?

高院最后认定,当时是郭台铭为了要“终止两人不正常关系”,所以承诺要给陈崇美500万台币,而陈在收到其中300万台币的汇款之后,为了逼郭再付剩下的200万台币,才使出前述手段,高院最后认定这些钱本来就是郭自己承诺要给的,并非遭恐吓受害,因此改依比恐吓罪还轻的强制罪判刑。

Cos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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