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望隽 通讯员 谭光华)今后,企业或个人通过省慈善总会等8家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明确我省8家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具备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这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8家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包括:省慈善总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省少儿文化研究会、省扶贫基金会、省吴兆麟基金会、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省农村卫生协会以及武汉闻一多基金会。
今后,纳税人通过我省8家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