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邓艳玲
“企业的产品都是面对社会大众的,不允许他们有一丝一毫的差错。我们就要容忍媒体的苛责,宽容他们细节失真,这样才能鼓励他们为公众利益不断地去揭露问题。”二审法官胡沛告诉记者。
原告律师苏跃龙告诉记者,他们坚决不服二审判决,还要提起再审。他们认为央视的报道不但致使原告孟林茂的棉织厂倒闭,而且还掌握了记者采访不严谨和故意造假的证据。可法院并没有采信他们的证据。他认为媒体是公众的眼睛,如果眼睛出了问题是不能看见真实的。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河北晋州一毛巾生产私营企业主状告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失实报道”致其名誉侵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央视报道基本属实,并未侵权。这个判决被称为“宽容判决”。
央视网站上关于“染料惹祸”报道的文字截屏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央视“染料惹祸”事件回放
央视“染料惹祸”事件回放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播出节目《都是染料惹的祸》。节目中记者以暗访的形式采访毛巾质量问题,其中有涉及调查孟林茂所有的私营企业河北晋州市海龙棉织厂。
节目播出后第二天,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
2007年4月5日,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结论是海龙棉织厂质量不合格。
2007年4月25日,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海龙棉织厂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毛巾2万条,罚款16000元。但涉及报道中所列禁用染色品,并未检出。
随后,孟林茂又将自己生产的各种颜色的毛巾送到更为权威的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仍然是:除了PH值不合格,其他所检项目均合格,且未检出致癌物。
2007年7月,孟林茂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中央电视台侵害其名誉权。但海淀区法院认为央视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判决驳回了孟林茂的所有诉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8年5月7日,孟林茂代理律师苏跃龙称,他们决定提起再审。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二审法官:为了媒体能不断揭露问题
企业差错一丝一毫不能容,媒体苛责细节失实必须容忍
二审法官:为了媒体能不断揭露问题
“我判案的价值取向是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而不仅仅局限在具体的案件本身。”二审法官——有着近30年法律工作经历、51岁的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胡沛,毫不讳言自己判案是有价值取向的。
联系胡沛法官采访异常顺利,5月8日,当记者致电给他,希望和他就这个有争议的判决进行探讨时,他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央视报道基本属实
青年周末:央视报道中说染料有问题,但不能提供任何检验报告,孟林茂反而有质检部门的正规报告。判决为什么还支持央视?
胡沛:看了节目就知道央视记者把抽样的染料送到国家染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出里面含有致癌物质。他所做的检测流程和结果在他的节目当中全部都有。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说明。
法庭其实是采信了孟林茂的检验报告这份证据,认定毛巾虽然不合格,但与致癌物无关。
青年周末:那法院如何认定呢?
胡沛:失实不失实,就看站在哪个层次来看。记者在报道一个事情的时候,新闻具有时效性,可能看到的未必就是真实的,但是作为一个记者必须要马上报道,只能逐步接近真实,这是公认的新闻工作规律。我认为央视报道基本属实。
青年周末:记者调查过程有问题吗?
胡沛:看报道,从记者做的调查的程序来讲,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毛巾的染制方法有两种,一种叫织染法,一种是印染法,后一种比较容易含有致癌物。这不是记者编造出来的,是记者调查之前,已经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们自己也有用过这种掉色毛巾的经历,只不过没有在意。专家认为毛巾含致癌物质是由染色剂造成的,染色剂当中含有芳香胺等致癌物质也是事实,他是追查原因去了。所以记者就这个现象去做了一个追查,在街上随机选了一些毛巾,然后拿到有关部门去检测,最后得出结论,都是染料惹的祸。这是一个因果关系的说明。
个别细节有失真
青年周末:央视曝光“毒毛巾”之后,全国因此将展开毛巾质量大抽查,但这个抽查结果至今未看到,也没有毛巾含致癌物质的报告出来。反而有报道说,某某地方展开毛巾质量大抽查,并没有发现不合格产品,更谈不上致癌“毒毛巾”的存在。这能说报道有问题吗?
胡沛:之前大家都不重视,浙江检查出来有不合格的毛巾,央视有了调查,又有了质量大检查,正是因为这个报道才引起了质检部门对毛巾行业的重视,加强了检查力度,让不合格产品退市了,使毛巾上市的合格率提高了,这是好事。
青年周末:没有毛巾含致癌物质的报告,能说是不存在问题吗?
胡沛:有关部门事后也进行了检查整顿,但是这种情况应该由有关部门去发布这么一个东西,他现在没有发布,并不等于以前曝出来的情况不真实。当事人拿自己的毛巾去检测,没有查出致癌物质。但你这些毛巾没有查出,并不等于社会上这个问题并不存在。
青年周末:报道中的问题在哪?
胡沛:人们会联系到孟林茂厂子的毛巾含有致癌物,但实际上孟林茂的毛巾虽不合格,但没有检测出致癌物,孟认为这是关键的最大的失实之处。但我们要站在一个更高的社会的层次来看,这是细节的失实。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二审法官:为了媒体能不断揭露问题
央视报道并无恶意证据
青年周末:孟林茂认为记者抽取样品是有主观恶意的,两个染厂只在一个染厂抽了,另外一些就是在市场上随便拿的,但在报道中却说是在两个调查的染厂拿的。另外,报道开头说的是浙江陈女士反映毛巾有问题,也说是浙江检测出来有八成毛巾不合格,记者不在浙江就地调查,反而跑到河北。
胡沛:主观恶意,从法律上来讲,是有意识的要损害你。此案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是企业这一方的。诉讼中我们没看到这方面证据。
我不认为央视这么做有错。记者是针对某一社会现象去调查,问题可能存在这个厂,也可能存在其他厂,记者只能抽样调查,随机拿一条毛巾去检测。
浙江已经报道出毛巾有问题,而且也说这种现象不仅存在浙江,也存在全国,既然都有这种现象,在晋江做有什么违法之处吗?反而更能说明问题严重。
如果你注意看这个节目,会发现晋州当地的棉织产业几乎都把印染业务外包给印染厂,但他们对印染厂用什么染色材料,怎么染,并不知道也不去了解。
如果这种生产方式普遍存在,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题是必然的。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出口美国的玩具被退回,玩具厂老板都自杀了。问题在哪?油漆外包了。老板以前对外包把关很严,就这次疏忽了,外包厂家用了铅超标的油漆。
一个生产厂家,产品最终面向社会的,所有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你都要做到了如指掌,你才能对这个产品负责,否则消费者怎么敢放心用你的产品。
青年周末:毕竟毛巾不合格和含有致癌物质是两码事?
胡沛:一审判决有这样的说法,你检测出这条毛巾没问题,并不代表你那批毛巾没问题,你检测出这批毛巾没问题,不等于那批毛巾没问题。这个话听起来好像有点不讲道理。原告律师也强烈抗议。
但是,你用这种生产方式生产的毛巾,你不一条一条去查,消费者更不可能一条一条去查了。我们要做的是什么,对消费者负责!你就应该保证我抽出的任何一个产品全都是合格的,没有任何问题的。
企业丝毫差错都不能容
青年周末:有一个观点认为,媒体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应该与政府公共部门有所区别,不能等而视之,孟林茂也算弱势群体。
胡沛:这个观点部分我不能苟同。首先公民与企业需要区别,要侧重保护公民。
对公民的保护我认为可划三个层次。普通老百姓最需要保护,力度要大。其次是公众感兴趣的人,比如歌星、影星、球星等,他们是借媒体出名的,但并不会对公共利益安全产生现实影响。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二审法官:为了媒体能不断揭露问题
霍元甲后人诉电影《霍元甲》侵犯霍元甲名誉权,我判后人败诉。霍元家算是公众感兴趣的人,对他进行艺术创作,完全要求细节真实,剧作家还写剧本吗?这个案子我保护的是艺术家们的创作权利。
保护力度最小的是真正的公众人物,比如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他们的一言一行,代表一方,影响决策,关乎到整个社会,大家就要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道德品质等信息。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也是我判的,我判方舟子胜。肖传国就是我所理解的真正的公众人物,他要竞选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你当院士,难道大家不应该知道你的学术水平吗?我们要选一个真才实学的院士,难道人家对你的评论过份吗?即使是不实评论,你也得忍受,最终决定你是不是院士,是科学院院士评选委员会,而不是老百姓的嘴。
至于企业,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产品是面对社会,面对消费者更应如此。你就要承担那份社会责任,就要被严格监督,一丝一毫的过失都不能被容忍,如果容忍了,就可能危害社会,特别是这种民生产品,咱们的食品,药品出的事还少吗?
媒体苛责必须容忍
青年周末:看看孟林茂的遭遇,一个有瑕疵的报道让他遭遇“致命”打击,毕竟又不是他一个人在做这件事,这对他公平吗?
胡沛:维护保证公共利益安全不受到损害,这就叫公平正义。作为一个法官,如果不从社会整体层面上考虑问题,只追求某一个具体的个案,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私企创业再难,也得承担社会责任,不然你就别做这个。这就是我认为对于媒体苛责必须要予以容忍。
其实每一个案件都会体现出法官的社会价值取向。我的价值取向是,如果你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关系到公共利益,绝不能让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是第一重要的。
如果我追究媒体的报道的精确度,说错一句话,就要赔礼道歉,那媒体就不要报道了。如果媒体不报道,有多少企业,会主动向社会告知自己的产品是不合格?如果这样的话,这些致人损害的产品会自动退出市场吗,对公共安全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我如果保护了媒体的这种权利,可能部分企业利益会受到牵连,受到损害,但是这最终会使更多的媒体敢于去揭发问题,反映问题,这样对公共安全、对消费者有益还是有害,大家自己判断。
北京市一中院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原告律师:眼睛有问题还能看到真实吗?
调查不严谨
故意造假又拿不出毛巾致癌证据
原告律师:眼睛有问题还能看到真实吗?
“法院容忍央视失实报道,我们容忍法院错误判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跃龙是孟林茂两个代理律师之一,面对记者,他不禁如此发问。
5月8日下午,对于记者不请自来的采访,被记者预想“可能对媒体会比较苛刻”的苏跃龙只是简单询问了记者的名号,就打开话匣,将自己的强烈质疑和不满竹筒倒豆子般倒出,滔滔不绝一口气讲了两个小时,即便记者他从未接触过,他也毫不怀疑。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法官胡沛私下对记者评价苏跃龙说,“他应该是个合格的代理律师,完全站在委托人立场讲话。”
工厂倒闭被指奸商
青年周末:法院终审并未支持你们的诉讼,你怎么看?
苏跃龙: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不服。虽然我们提交了很多确凿证据证明央视的报道失实,很遗憾,法院几乎都没有采用,反而认为报道基本属实。孟林茂却因为央视的失实报道遭到致命打击,厂子倒闭,家人病倒,还惨遭世人唾骂“黑心肠、奸商”,精神受到巨大损害。
青年周末:可孟林茂的确是生产了不合格的产品,不然质检部门不会责令他停止生产。导致厂子倒闭,怎能怪人家?
苏跃龙:可央视的报道是在说海龙棉织厂的毛巾含有强致癌物啊。在一开头的导视中就揭示主题“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然后以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典型说明其价格便宜是因为染料便宜;找印染企业把其染料送检,发现其具有致癌物质。
老孟的毛巾后来经过两次检验都只是PH值不合格而已,这能等同于含强致癌物吗?何况,PH值学过初中化学的人都知道,就是酸碱度问题而已,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青年周末:质检部门也这样认为吗?
苏跃龙:这个我倒没去问,但肯定和含致癌物质不能同日而语的,这岂不是把一个感冒患者说成艾滋病人呢?
调查不严谨
青年周末:我看了整篇报道,里面也并没有直接说海龙厂的毛巾有致癌物质,只说染厂的染料经检验是含有致癌物质的。
苏跃龙:但报道让人很容易倒推出,因为染了含致癌物质的染料,老孟的海龙棉织厂生产的毛巾也是含致癌物质的。其实,央视报道中接受采访的源泉印染厂技术员说“海龙”也在他们厂印染,记者就误以为这个“海龙”就是老孟的海龙棉织厂。但老孟根本就没在源泉印染厂印染毛巾!技术员口中所说的“海龙”其实是其他地方的一个人名,而不是厂名。
青年周末:源泉印染厂就在老孟的棉织厂附近,附近又没有其他叫海龙的印染厂,记者即便是将彼海龙误解为此“海龙“,情有可原吧?
苏跃龙:做一个调查,即便是有巧合,记者就可以连调查对象的名字都不弄清楚,就张冠李戴地下如此致命性的结论,这不是太不严谨了吗?
退一步说,就算名字的巧合导致的误读可以被原谅,记者抽取印染厂染料样品去检验的方式简直就是人为造假。报道说他“从调查的两家染厂抽取了11个最常用的直接染料样品“,并把它们送检。可他自己在法庭上陈述,送检的染料样品,并非全部来自被调查染厂,从源泉染厂提取了四五种,“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从海洋染厂提取的“记不清了”;“还从市场上提取了一些染料”!后来记者调查的另一家海洋染厂出具证明并没有提供样品。这是记者主观上故意造假了。
青年周末:记者实际取样并不完全来自两家染厂,甚至还出现了错误,就可认定记者是主观故意造假?
苏跃龙:取样检验可是他这次报道的基础啊,没有取样检验的结果,他根本就得不出后面的结论,连基础都有假,后面的还可信吗?
节目一开头举例是说浙江的陈女士的毛巾有问题,然后又拿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数据说八成不合格。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在浙江当地做调查,反而千里迢迢来到河北调查?节目后段,记者又让专家教人们如何鉴别劣质毛巾,这个专家是一个大型毛巾厂的工程师,这说明什么问题?节目最后提醒观众:买毛巾不能只图便宜!这样会对谁有利?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原告律师:眼睛有问题还能看到真实吗?
请拿出证据来
青年周末:央视记者调查时候强调的是染料含致癌物质,印染企业都不生气,毛巾厂反而急了?
苏跃龙:印染厂本身都是污染企业,你见过多少染厂上市的?晋州这些染厂的发展,都是农民为了致富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结果,国家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缺乏相应的环保、安全意识。
青年周末:那不正说明,给毛巾厂印染的这些印染企业本身就是有很多问题的,有问题媒体难道不应该曝光让公众知道吗?
苏跃龙:大量纺织企业把印染外包给染厂,这很普遍,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毛巾厂并不清楚印染企业用什么样的染料给自己印染,老孟自始至终也承认这点。那央视就可以报道他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染色吗?没有他的毛巾作典型,能得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的结论吗?法院是否认为染料不用染在毛巾上,染厂不通过毛巾厂就使消费者受毒害了?
青年周末:毛巾厂向市场提供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都要直接接触的产品,自己却不知道其所含成分的危险性,媒体出来告诉大家,染料中可能还有致癌物质,反而有错?
苏跃龙:我也认为毛巾是日常生活用品,要严加把关,但这应该通过国家的监督措施、教育措施来进行,不能无中生有的报道啊。你说我的产品含致癌物质,那好,请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但央视不仅没有对毛巾进行质量鉴定,并且始终未能够提交对染料的鉴定报告。
既然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有害染色剂,中国之大,看来不是一个或三五个,应该已有了不少调查才得出结论,你拿人家“部分之外”的企业做典型,这错还小吗?
眼睛有问题还能看到真实吗
青年周末:毛巾等日常用品是每个人都要接触的,法院即使判决得对厂家重,也是为了让我们的产品更加安全,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苏跃龙:那在报道最后说全国将进行毛巾质量大检查,我们并没有见央视对这个大检查进行后续报道,却见各地未见致癌毛巾(或毒毛巾)的消息,这又说明了什么?
判决一直将媒体和公众及公众利益连在一起提,媒体是公众的眼睛,使公众取得知情权,也反映公众的舆论,但眼睛如果出了问题,近视、斜视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是否侵害了公众知情权,甚至误导公众,这样的事情还嫌少吗?
孟林茂的厂子相对于央视的强大,绝对是不堪一击的,因为一个张冠李戴的报道,陷入惨境,法院还要孟林茂对媒体批评“给予必要的容忍”,对孟林茂是否太残酷了!孟林茂们在什么情况下和程度范围内才可以不容忍错误的批评?对媒体批评权利的司法保障可以宽松到什么程度?两种权利相冲突了,司法审判的上述界定是否使公民或企业名誉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评价权取得了一个应有的平衡?
我担心,法院这样明目张胆地支持央视,对以后媒体运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海南毒香蕉事件、纸箱包子事件尚未离开我们的记忆的当口,法院更应更加严肃媒体职业道德、职业良心。除了容忍央视错误报道,还要容忍法院错误判决到什么时候?
2008年05月15日
标题:为揭露问题就要宽容媒体
原告律师:眼睛有问题还能看到真实吗?
《都是染料惹的祸》节目抓屏
苏跃龙提供的海龙棉织厂毛巾检测报告
(本文来源:
青年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