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温津贴:每人每天8元(图)

2008-07-06 16:46:00 来源: 长江商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从本月开始执行的新标准,终结了多年来我省没有统一高温津贴标准的历史。

  本报记者 孙辰 摄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刘明珊)从本月起,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人每天支付8元的高温津贴。记者昨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我省从今年开始执行的新标准,终结了多年来我省没有统一高温津贴标准的历史。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人每天支付8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得安排怀孕女工高温露天作业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此外,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应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高温工作引起中暑享工伤待遇

  记者从武汉市部分医院了解到,每年进入高温天气后,各大医院收治的外伤病人都会激增,其中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居多。去年7月,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急诊科仅在一个月内,就接受坠楼42人,刀伤37 人,砸伤21 人。

  为此,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对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高温津贴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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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津贴标准十多年未变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在新标准执行以前,我省过去关于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的标准多是十多年以前制定的,且相对偏低。

  上世纪70 年代,我国曾对钢铁冶炼企业的、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出台过

  “每人每月3-5 元高温补贴”的标准。1992年,武汉市发文确定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天0.5元,从事高温、高空、露天作业等特殊工种每天0.7元。相比执行了多年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提升了一个档次。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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