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刘明珊)记者昨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我省养老保险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比如原在省属企业统一参保,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1680元至2100元,相比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1280元至1820元)有所提高,这是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136元的80%至100%计算得来。尽管月缴费基数有所提高,但个人缴费比例仍然不变,维持在20%。缴费标准分为三档,由本人自行选择。
据悉,对收入偏低、生活困难的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后,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470元。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