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女子十二乐坊被控抄袭案——整合报告纠纷”中败诉的原告张铁军告诉记者,他对这个一审判决不满,已上诉到了市二中院。
张铁军说,一审法院将《中华女子乐坊》这一作品的具体实施计划——《整合报告》认定为“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作品的规定的含义。他们的《整合报告》是企业为完成某种经营目的而拟订的工作程序。依照《著作权法》给作品下的定义,他们认为《整合报告》不是作品,也无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而一审法院在错将该《整合报告》认为作品情况下,与被告王晓京及其公司的《项目实施计划书》进行对比并作出判决,该判决是错误的。
为此,张铁军请求市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法院对他的《<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整合报告》及王晓京提供的《女子十二乐坊实施计划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进行全面审理,判决王晓京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及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费43.27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女子十二乐坊被控抄袭案——创意文案”还未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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