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焦点
《艺术评论》的代理律师万立认为,这个判决应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行,其中第八条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应该首先认定吴学源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才能做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判决,而一审一方面说司法对学术问题不做出评判和不介入,却又做出侵权判决,显然存在矛盾。“不能因为被告说它是假文化,就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宣科的律师马军曾为褚时健、马家爵进行辩护,在云南本地乃至全国都很知名。针对一审判决,他表示“如果属于学术讨论,那么不应该在文章出现侮辱他人人格的字句,造成别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其次,原告的主体非但并不混淆。反而是《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这篇文章以‘纳西古乐与宣科’开头,以‘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为中心,最后以对宣科的警告收尾,从文章的编排上讲恰恰是《艺术评论》在文章中把纳西古乐等同了宣科。
再次,在对什么是纳西古乐这个外延和内容都非常模糊的情况下,学术讨论的目的就是搞清他的外延和内涵。学术讨论是要讨论出个标准来,只有一种声音,那不叫学术讨论。自始至终田青(《艺术评论》主编)一方霸占了话语权,这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
当记者提出,有专家认为应根据1993年高院关于名誉权案件审理的解释,应当先认定事实然后再决断是否属于侵权时,马军随即表达了更激烈的看法:“认定事实,就要讲明白什么是事实。《艺术评论》并没有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纳西古乐’是假文化。宣科十几年来在纳西古乐进行演出,很多人都接受了它。学术问题没有结论的东西,允许有各种观点存在,怎么争论都可以。但不能把学术问题没有定论的东西作为针对个人的名誉攻击。”
除此以外,马军说他的当事人也对一审判决不满,认为赔款太少,而且有些涉嫌侵权的语句还没有认定,因此也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里,法院没有指出对方侵权的主观故意的动机。原告文章里有‘宣科十几年来以欺骗蒙骗了广大专家、媒体和要人’这样的话,但对方并没有指出究竟怎么欺骗的,没有举证。再比如‘宣科之所以欺骗成功跟当地政府领导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分不开’这些话攻击当地政府,同样没有举证。什么是诽谤?这就是诽谤!”
法学界部分观点
对一审判决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第一,原告方的主体是否混淆。第二,学术评论是否可以以侵犯名誉权控告。针对这两点,这个判决也引起法学界关注。双方争论不休。
中国政法大学管小峰教授认为,学术问题始终要在学术界来解决,司法介入显然不是办法。同时,原告的主体确实存在混乱。宣科不能等同于纳西古乐,在学术上质疑纳西古乐的真实性,并不能构成对宣科的名誉侵权。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认为:“仅就‘东西’二字来说,这篇文章没有问题。
讨论的对象是纳西古乐,也不是宣科本人。至于‘挂羊头卖狗肉’等言辞,确实有点过激,讨论问题的言词过于犀利也比较尖刻,但基本没有问题。要进行批评,就可能会把话说过头。不能别人发表说两句话,就随随便便说人侵权。
这样的做法会阻碍正常的文艺评论。既然是个学术批评的问题,就应该从学术批评的角度看问题,只要不是特别恶毒的攻击就应该谅解。“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定特别恶毒的攻击与侮辱?杨立新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前段时间的余秋雨案件,被告说余秋雨接受别人贿赂,比《东西》文章里的字句严重多了,但法院依然将它认定为正常批评。
认定诽谤罪需要三个条件。首要的前提是,事实并不真实;第二个条件是公布不真实的事实;第三个条件,从主观上讲应该具有故意性,或者也至少是过失。“他特别向记者强调:”作为一个搞学术的,应该勇于面对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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