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诉歌手陈红与蔡国庆春晚抢歌案昨天在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没有侵犯李丽霞的著作权,驳回李丽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1月18日,《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张金松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万元以供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演唱《常来常往》有“抢歌”之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编曲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据双方协议,李刚为使《常来常往》歌曲竞选央视晚会,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其创作的《常来常往》歌曲的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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