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娱乐5月1日讯(文/台湾报道组 报道)去年台湾八卦周刊曾报道台湾知名制作人王伟忠引介“中资”投资电影《花漾》还签署不平等条约导致台湾投资方权益受损,昨日(4月30日)特别发出声明稿澄清。
去年1月台湾八卦周刊曾报道台湾知名制作人王伟忠以台湾文创一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分,“引介”具有中国内地官方背景人士投资电影《花漾》,还让台湾投资者签署不平等条约,涉嫌图利中资等语,导致名誉形象受损。王伟忠为捍卫个人名誉,透过律师向周刊沟通协调,最后获得平反,并在昨日出刊的杂志刊登澄清启示。王伟忠昨日(4月30日)也透过台湾文创一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稿表示,从未参与或投入该公司投资电影《花漾》进入中国市场之决策,也不认识薛桂枝。且当初电影《花漾》采取“包底分红”合作模式,是经多方评估确认足以保障台湾投资者权益,对台湾投资者最为有利,绝无图利中资
以下为声明稿:
声明稿:
关于民国102年1月3日出版之第606期壹周刊「大陆发行权拱手让人《花漾》图利中资」报导乙文,由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李永然律师、陈淑芬律师、田欣永律师代理当事人王伟忠先生声明如下:
前开壹周刊报导内容指称王伟忠先生为台湾文创一号股份有限公司「引介」拥有中国官方背景之人士共同投资电影《花漾》,并「牵线」使台湾投资者签署不平等合约,涉嫌图利中资等语,已对王伟忠先生之名誉及形象造成极大伤害。
王伟忠先生为捍卫名誉,特委请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处理此争议,经李永然律师协助王伟忠先生与壹周刊协调及沟通,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壹周刊并于民国103年4月30日出版之第675期杂志目录页刊登启示说明:「本刊102年1月3日出刊之606期『大陆发行权拱手让人《花漾》图利中资』报导关于王伟忠先生部分有误植之处,经查,王先生虽担任台湾文创一号公司董事,但从未参与或投入该公司投资电影《花漾》进入中国市场之决策,且王先生与薛桂枝女士素不相识,自无报导所称由王伟忠牵线与中国投资者签订不平等合约等情,为避免读者误解而伤及王伟忠先生社会观感,特此澄清。台湾文创一号公司并表示,电影《花漾》采取『包底分红』合作模式,是经多方评估确认足以保障台湾投资者权益,对台湾投资者最为有利,绝无图利中资,并此说明」。
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谨代理王伟忠先生声明如上,盼还原事实,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