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修改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关于假唱的规定:
关键词:吊销演员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罚款5万元以上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10月1日,文化部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假唱的规定:
关键词:无演奏记录罚款3千以下
第五十六条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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